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7民初2619号
原告:湖北昊坤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大胜坡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79797609T。
法定代表人:王国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湖北威斯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楚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东湖东路4号(邮科院路88号35栋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055726925L。
法定代表人:石戈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钢荣,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勋,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昊坤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楚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湖北昊坤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楚东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昊坤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
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昊坤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北楚东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由湖北昊坤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贺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汪 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