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27执129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昊坤混泥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黄梅县***大胜坡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7979760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楚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东湖东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1055726925L。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昊坤混泥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楚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22)鄂1127执1290号案
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文彬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石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