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27执3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中法生态城汉阳大街特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760669460Q。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楚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东湖东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055726925L。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楚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的网络资金、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等进行了多次查控,本院对被执行人所在地的社区、住所进行了调查,至今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1127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21.7140万元及债务利息。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文彬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石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