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221民初108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嘉鱼县石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嘉鱼大道嘉庭小区八栋2004室。
法定代表人:徐佳平,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村光谷8号二期6幢2单元6层7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阳,系该公司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嘉鱼县石金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
月3日作出(2020)鄂1221民初108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
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解除保全
申请人嘉鱼县石金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嘉鱼县石金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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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对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伟
书记员李博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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