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顺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嘉鱼县石金物资有限公司与武汉顺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221民初108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嘉鱼县石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嘉鱼大道嘉庭小区八栋2004室。

法定代表人:徐佳平,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村光谷8号二期6幢2单元6层7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阳,系该公司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嘉鱼县石金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

月3日作出(2020)鄂1221民初108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

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解除保全

申请人嘉鱼县石金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嘉鱼县石金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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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对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伟





书记员李博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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