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顺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叶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民初10269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叶某,男,199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