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民终90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龙德永诚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58街坊65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市汉阳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汉福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友谊大道**杨春湖景苑小区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和平,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龙德永诚冷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汉福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1民初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当事人以违约为由诉请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故一审应当首先审查案涉租赁合同的效力。本案一审并未查明案涉租赁房屋的产权人及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情况。故一审对于上述事实应予进一步核实,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案涉租赁合同的效力依法作出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1民初7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汉龙德永诚冷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5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薇
审判员*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