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07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龙德永诚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58街坊65门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省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武汉金尚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乡团结新村A47-1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武汉龙德永诚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金尚品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6)鄂0107民初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龙德永诚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武汉金尚品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00,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人民币1,715元(暂从2016年4月1日起按日利率0.175‰计算到2016年5月19日止);3、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9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金尚品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4,61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