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81民初11297号之二
原告:江阴鼎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工业集中区(东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军,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大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工农路虹兴居委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江阴鼎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江阴鼎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阴鼎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鼎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5元,保全费770元,共计1535元(江阴鼎龙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鼎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