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82民初8287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6日生,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蕾,靖江市马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海波,男,1977年2月26日生,住靖江市。
被告:江苏大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96927324Q,住所地靖江市工农路虹兴居委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朱海波、江苏大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孔浜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