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82民初5210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6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朱海波,男,1977年2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6197702261035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江苏大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96927324Q,住所地靖江市工农路虹兴居委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朱海波、江苏大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严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