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5613号
申请人:***昆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问渡路78号。
法定代表人:郭增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东平,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大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工农路虹兴居委内。
法定代表人:黄振兴。
申请人***昆玻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大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申请人***昆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大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9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昆玻璃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昆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大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99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鸣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