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3223号
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华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去古城乡***委。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连河、***,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新化路8号1幢B座5层。
法定代表人:邢六斤,总经理。
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高新区管委会东侧翡翠城31号楼第31幢8**801室。
负责人:***,经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姚 洁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