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7551号
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华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
店市驿城区古城乡***委。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建五局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雨花区正塘坡路69号中建信和城总部国际二期大厦B座1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华豫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五局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华豫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华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