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3223号之三
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华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古城乡***委。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黑连河,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新化路8号1幢B座5层。
法定代表人:邢六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员工,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
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华豫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华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华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89元,减半收取504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华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 洁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