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9292号
原告:***,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驻马店市高新区新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驻马店市俊才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华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古城乡***委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连河,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诉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华豫混凝土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俊才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