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华豫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驻马店市俊才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9292号 原告:***,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驻马店市高新区新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驻马店市俊才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华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古城乡***委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连河,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诉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华豫混凝土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俊才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