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执1869号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华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古城乡***委。统一信用代码:91411702588574813J。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水利工程局,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大道东段369号。统一信用代码:91411700418806060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华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水利工程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702民初88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水利工程局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29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波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