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华豫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驻马店市驿城区华豫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2505号 原告:**,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曾用名**,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华豫混凝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华豫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