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02民初9248号之一
原告:驻马店市建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工业集聚区白桥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华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古城乡朱楼村委。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驻马店市建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华豫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作出(2018)豫1702民初92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华豫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相关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华豫混凝土有限公司250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并解除对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