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安能电气有限公司

灌南县安能电气有限公司与灌南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24执352号
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安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经济开发区青岛路2号
被执行人:灌南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
安镇于营村四组。
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安能电气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灌南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724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人灌南县安能电气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灌南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安能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724执3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文谦
审判员  王永仑
审判员  肖 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柏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