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立鼎科技有限公司

***与重庆立鼎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辖104号
原告:***,女,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两江新区。
被告: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
法定代表人:岳桂萍,董事长。
第三人:岳桂萍,女,195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第三人:岳利宋,男,195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第三人:岳霄,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原告***与被告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岳桂萍、岳利宋、岳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8日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6月、7月的补偿款共计12000元;确认被告支付原告从2020年8月起至其解散、清算或丧失实际经营能力前每月补偿款6000元;第三人对被告负有的前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补充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系该院审判辅助事务外包服务公司,故请示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被告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系该院审判辅助事务外包服务公司,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劲松
审 判 员 周盛春
审 判 员 谢 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燕
书 记 员 张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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