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立鼎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立鼎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蜀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304财保5号
申请人: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岳桂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贵东,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四川蜀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12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申请人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蜀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蜀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嘉陵区支行账号为XXXXX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六万元。案外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蜀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xxx支行账号为XXXXX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六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 俊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