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10817号
原告:重庆霜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智云大道1580号5幢4**61自编号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1B3GH8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庆云路6号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09432767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嫣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重庆霜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霜雅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霜雅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霜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重庆霜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