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立鼎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立鼎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蜀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304执4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立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嘉陵一村41号2幢4-1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蜀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耀目路一段127号9幢2层2-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12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2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立鼎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蜀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2018)川1304民初3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四川蜀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向重庆立鼎科技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43000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立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已于2018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四川蜀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四川蜀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南充市嘉陵区XXXX的工资及其他应收款137678元(本案与其他三个案件合并执行并采取冻结措施),因执行条件还不成就,上述款项未执行到位;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四川蜀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进行了信用惩戒,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本金43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四川蜀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应当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宇
审判员***
审判员何洪

二〇一八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