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健禾肥业有限公司

河南健禾肥业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1627民初5471号
原告:河南健禾肥业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周口太康城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原告河南健禾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禾肥业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健禾肥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健禾肥业公司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健禾肥业公司肥料款150087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健禾肥业公司经营肥料,被告***购买原告健禾肥业公司的肥料未付款。2019年1月1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健禾肥业公司肥料款150087元,被告***向原告健禾肥业公司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健禾肥业公司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该欠款。为维护原告健禾肥业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答辩称,原告健禾肥业公司所诉是属实的,但有一点不合适,指利息不合适,欠条没有约定利息,不应该支付利息。
经审理查明,被告***曾经经销原告健禾肥业公司的肥料,2019年1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健禾肥业公司出具一张书面欠条,此欠条载明被告***共欠原告健禾肥业公司150087元。
本院认为,被告***于2019年1月1日向原告健禾肥业公司出具的书面欠条,内容约定明确,系被告***对其与原告健禾肥业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的书面约定。被告***于2019年1月1日向原告健禾肥业公司出具的书面欠条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持有此欠条的原告健禾肥业公司系被告***的债权人,且此欠条上没有约定偿还欠款的期限,故原告健禾肥业公司随时有权按照此欠条的约定主张其相应的权利。综上,原告健禾肥业公司关于主张被告***偿还欠款150087元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欠条没有约定利息,不应该支付利息的辩称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故对其辩称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原告健禾肥业公司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河南健禾肥业有限公司欠款150087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健禾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1720元,由被告***负担1651元,由原告河南健禾肥业有限公司负担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