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27民初5470号
原告:河南健禾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周口市太康县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10月11日出生,住太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健禾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健禾肥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健禾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健禾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河南健禾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