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91民初2849号
原告:烟台宝锦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大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310532248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烟台飞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飞龙路1号,统一社公信用代码9137061326552829X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烟台宝锦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飞龙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烟台宝锦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