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3民初1892号
原告:烟台飞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山经济开发区飞龙路**。
法定代表人:宋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勇,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倩,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烟台安国特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凯撒·阿尼巴莱·安哥拉提。
原告烟台飞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安国特紧固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烟台飞龙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飞龙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桂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韩月
书记员高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