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3民初3036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39号。
负责人:张春渭,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被告:烟台飞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飞龙路1号。
法定代表人:宋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与被告***、烟台飞龙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款通知书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财产保全费191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丁 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宋 健
书 记 员 吕诗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