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3财保33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
负责人:张春渭,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领,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住烟台市牟平区/div>
被申请人:烟台飞龙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飞龙路**/div>
法定代表人:宋勇,总经理。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领、烟台飞龙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85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领、烟台飞龙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85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913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林霄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