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983民初5422号之一
原告:杭州恩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传华科创大厦2幢4-43室。
法定代表人:曹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民,浙江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城贵恒裕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新城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杭州恩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肥城贵恒裕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杭州恩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恩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恩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86元,减半收取计3843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均由原告杭州恩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