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民初10008号
起诉人:河南沪上名家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596263382。
法定代表人:孙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雪莹,河南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12月17日,本院收到河南沪上名家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河南沪上名家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付款项20128.12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5月6日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承接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事宜。但被告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未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施工,给原告的信誉和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起诉人河南沪上名家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起诉人陶元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如因本协议发生纠纷协议不成的,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且起诉人河南沪上名家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亦在郑州市××区。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有效。综上,本院依法对起诉人河南沪上名家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南沪上名家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冉秀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裴晓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