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沪上名家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郑州宜华时代家具有限公司、河南沪上名家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82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宜华时代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76号3单元1层106。
法定代表人:刘壮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非凡,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沪上名家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309号。
法定代表人:孙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琳娜,河南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雪莹,河南崇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郑州宜华时代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沪上名家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4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采取独任审理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宜华时代家具有限公司收到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郑州宜华时代家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志民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赵浩
书记员宋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