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6084号
原告:河南沪上名家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596263382。
法定代表人:孙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峰,河南博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阳,河南博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沪上名家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沪上名家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沪上名家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沪上名家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丽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代 利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