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沪上名家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经支行、河南省鼎昊昌建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财保638号
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经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92号。
负责人郭秋菊。
被申请人河南省鼎昊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07辅道中部金属物流园区A区1排1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宾。
被申请人孙蕾,女,汉族,1973年8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王玉宾,男,汉族,1966年7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刘建红,女,汉族,1969年1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任莉英,女,汉族,1963年1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申请人王正新,男,汉族,1963年12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申请人河南沪上名家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309号。
法定代表人孙蕾。
被申请人崔晓帆,女,汉族,1976年8月3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李丕,男,汉族,1974年10月3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6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张红庆,女,汉族,1974年12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郑州市美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家庵路东、北环路南鑫苑.金融广场金座513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经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57131.6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资产,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鼎昊昌建材有限公司、孙蕾、王玉宾、刘建红、任莉英、王正新、河南沪上名家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崔晓帆、李丕、***、张红庆、郑州市美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7131.66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会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郜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