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民终27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94292649Y。
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办事处银钱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市王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59626572XL。
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科教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王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2)豫1503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信阳市王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就本案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予以同意。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信阳市王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2)豫1503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信阳市王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0元,由信阳市王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0元,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宏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