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81执6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路植付,男,汉族1991年10月2日出生,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河南恒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住所地林州市合涧昌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
关于路植付与路军立、**中、河南太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恒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恒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79×××70账户内余额人民币7428.65元,现因案件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河南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恒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79×××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428.6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