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04民初6965号
原告河南绿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称本案所欠款项实际为“嵩阳苑小区项目”欠款,原告在诉状中所写“紫龙苑小区项目”系笔误。“嵩阳苑小区项目”位于嵩山路西、××北,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绿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朕
法官助理马靖雯
书记员宋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