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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阳龙鑫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绿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南阳龙鑫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绿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30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民一终字007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龙鑫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绿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开发合欢街5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纪云丽,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阳龙鑫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绿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宛民初字第2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阳龙鑫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服从原判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阳龙鑫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服从原判,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阳龙鑫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费9800元减半收取为4900元,由上诉人南阳龙鑫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