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华悦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华悦实业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天筑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914号
申请人:宜兴市天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湖父镇竹海村扶峰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E4J66T。
法定代表人:杨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文俊、董悦,江苏品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华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楼**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12635629Q。
原告宜兴市天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筑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华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悦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筑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华悦公司价值11.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天筑公司以宜兴天煜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华悦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11.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周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潘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