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华悦实业有限公司

宜兴市天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华悦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914号之一

原告:宜兴市天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湖父镇竹海村扶峰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E4J66T。

法定代表人:杨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文俊、董悦,江苏品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华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85号4号楼12层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12635629Q。

法定代表人:曾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强、袁晨胜,河南仟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兴市天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筑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华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天筑公司诉称:2019年9月22日,其与被告华悦公司签订《工程合同书》一份,约定由其公司为华悦公司承揽的郑州建业新镇小镇酒店一期项目进行陶土砖安装,经结算总价款322000元。截至2020年11月24日,华悦公司尚欠105530元,经其公司多次催要未付。现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华悦公司支付款项10553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华悦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工程内容为陶土砖安装,系包单价、包质量、包安全、包安装,合同履行地为郑州新郑市,其公司所在地位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该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应以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该案移送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就华悦公司承接的新郑建业新镇小镇酒店一期项目签订合同,约定由天筑公司为该项目的幕墙进行陶土砖安装施工,双方之间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现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江周渊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潘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