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华悦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华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5民初22438号
原告**刚,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河南省华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花园路12号融元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12635629Q。
法定代表人曾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刚诉被告河南省华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瑞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