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82执1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宽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
法定代表人:何艳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永奎,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四川一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
法定代表人:王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永奎,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天佳利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马祖镇。
法定代表人:张清,该公司总经理。
四川宽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一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天佳利管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10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人四川宽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一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天佳利管业有限公司1,815,995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天佳利管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但无银行存款。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不动产,但均属轮候查封,现无法处置。经调查,被执行人亦无相关车辆、股权等登记信息,故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于2020年8月3日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忠
审判员 欧阳大伟
审判员 周 世 倩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 新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