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2执6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金海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053826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福楷,厦门金海峡投资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厦门金海峡投资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执行人:*亲华,男,195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执行人:四川宽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经济开发区晨曦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050065646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镇大同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734817570A。
法定代表人:*亲华。
申请执行人深圳金海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宽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深圳金海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依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宽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41762000元、保全费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19年6月2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四川宽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其中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签收,*亲华、***查无此人被退回,四川宽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不在指定地址被退回。
2、2019年6月和9月,本院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最高人民法院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安徽实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和车辆,有一些股权,有两处房产。
3、2018年9月6日,在诉讼保全阶段轮候冻结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成都圣骑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轮候冻结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简阳市天翔会务有限公司95%股权和简阳市天翔排水有限公司98%股权。
4、2018年9月6日,在诉讼保全阶段轮候查封成都天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白江区××镇××路××、××、××、××、××、××、××、××、××、××、××、××房产;轮候查封*亲华名下位于青白江区××大道××单元××、××房产。
5、2018年9月7日,在诉讼保全阶段轮候查封**名下位于高新区××楼××房产
6、2019年7月15日,轮候查封*亲华名下位于金堂县××大道××、××房产。
7、2019年7月16日,轮候查封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6)青白江区不动产权第××号】房产。
8、2019年7月16日,本院制作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9、2019年7月30日,因被执行人未依法申报财产,本院制作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2019年9月1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深圳金海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代理人***,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没有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股权均为轮候查封,无法处置,了解首先查封法院是否在处置后再申请参与分配。本院告知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深圳金海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若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宽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债务,也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深圳金海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宽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陈鸣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