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民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江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民终11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民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21层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21969737。
法定代表人:徐东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忠,四川结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89年10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永超,泸州市纳溪区护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峰,男,1981年7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上诉人四川民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9)川0503民初2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民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民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民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12元,减半收取1506元,由上诉人四川民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天全
审判员  李慧至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金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