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54189号
原告:**,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女,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告:四川民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21层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21969737。
法定代表人:杨爱民。
第三人:张建平,女,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民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建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后我院向原告**发出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6.25元。原告**接到本院的通知后,逾期至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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