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3民初144号
原告:***,男,生于1971年5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原告:***,男,生于1981年4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受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永超,基层法律工作者,泸州市纳溪区护国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民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21层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21969737。
法定代表人:袁西梅,总经理。
受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四川建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受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祥,四川建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峰,男,生于1981年7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民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受理。2021年8月27日,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曹琳娜
人民审判员 李廷梅
人民审判员 何 永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