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3民初147号
原告:***,男,生于1987年9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告:四川民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21层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21969737。
法定代表人:袁西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四川建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81年7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民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受理。2021年8月13日,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曹琳娜
人民审判员 高仁喜
人民审判员 石清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