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民初135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19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加元,男,汉族,生于1958年5月8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王**,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11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5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四川民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21层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21969737。
法定代表人:袁西梅。
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王**、***、四川民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10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至今未按该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和金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林清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