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云2801执保18号
申请人:云南东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28XXXX1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芳瑞,云南杨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诚,云南法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被申请人):云南世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MA6NXXXX28。
法定代表人:*书文。
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人云南东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第三人云南世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土地证***(2019)景洪市不动产权第00XXXX1号的不动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为此提供***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普洱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普洱市房权证普房字第××号、普洱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普洱市房权证普房字第××号房屋,评估价值6637022元的房屋作为上述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于2020年1月16日已对***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普洱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普洱市房权证普房字第××号予以查封,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景洪市人民法院(2020)云2801执保1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