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19)川1002民督1号
申请人:泸州时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镇特兴二街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59047140XG。
法定代表人:李金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内江市奇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交通路209夹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7523135878。
法定代表人:黄峒墚。
申请人泸州时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内江市奇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申请方出具书面承诺书一份,该承诺书载明被申请人承诺于2019年3月30日之前支付所欠民工工资547000元。但截止2019年7月13日,被申请人仍未能按承诺书履行所欠款项。申请人出示被申请人开具的承诺书,要求被申请人内江市奇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547000元民工工资。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内江市奇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泸州时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47000元。
申请费3090元,由被申请人内江市奇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婷婷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婧琳